离谱:副庭长伪造民事裁定书帮助当事人查封房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8900元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5/12 8:52:58 人气:254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枣庄市**助理,群众,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村**号。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0日经该院决定,于同年6月2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枣庄市山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同年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邵某某在担任山亭区**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8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10年10月,邵某某在担任山亭区**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亭**供销公司负责人李某某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收受李某某现金10万元。
2.2008年中秋节至2010年中秋节,邵某某在担任山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枣庄**经营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分五次收受该公司工作人员柏某某购物卡共计1万元。
3.2014年7月,邵某某在担任山亭区**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法律服务所主任王某某索要现金2万元。
4.2015年6月,邵某某在担任山亭区**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律师事务所主任金某某索要现金19900元。
5.2015年7月,邵某某在担任山亭区**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向该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索要现金2万元。
6.2016年7月,邵某某在担任山亭区**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枣庄市**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向该公司经理王某某索要现金8000元。
7.2017年3月,邵某某在担任山亭区**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店子镇杨某某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谋取利益,收受杨某某现金1000元。
二、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邵某某在担任山亭区**副庭长期间,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具体如下:
1.2015年9月,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在任山亭区**副庭长期间,山亭区山城办事处**社区居民李某某联合滕州市居民于某某,在山亭区**法庭起诉刘某某等人借款纠纷三起案件中,多次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案件存在少收诉讼费,不收保全费,违规合并审理的情况。2015年9月17日,山亭区法院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1201、1203、1204号民事裁定,并于同年9月22日查封刘某某位于山亭区**小区**幢**单元**号房产。2016年2月左右,案件开庭审理后,李某某找到邵某某,告知邵某某因他和第三人争夺刘某某抵账给他的,位于枣庄市市中区安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西户房屋两套,需要由法院进行保全,帮助他获得房屋。邵某某予以答应并伪造了一份(2015)山民初字第1201、1204、1205号的民事裁定书,时间亦造假为2015年9月22日,供李某某进行诉讼和申请执行所用。2017年2月20日,李某某向山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供该份假裁定书申请执行,山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照该裁定书查封上述安顺社区的房产。
2.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在任山亭区**副庭长期间,受枣庄市市中区居民孙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帮助其通过诉讼方式追讨在深圳的所谓的多家债权。为此,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在明知山亭区人民法院对该批案件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为孙某某出谋划策,在枣庄市山亭区成立枣庄市**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债权转让,并为降低标的额拆分案件。将该系列案件在山亭区**法庭起诉,并由自己亲自办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明知孙某某提供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且无视孙某某已有部分案件在深圳败诉的事实,亦无视孙某某所主张的劳动报酬应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事实。为寻私利,故意违背事实、隐瞒真相,向山亭区人民法院审委会进行汇报,导致山亭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不当,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径行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邵某某三次收受孙某某人民币合计8.1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6月6日经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枉法裁判罪行,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于2019年9月18日将10.6万元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李某某、柏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邵某某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其他严重情节;徇私情、私利,变造民事裁定书,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查封案件当事人房产,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而枉法裁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贺森
李莎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调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